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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实现,发生具有哦任意性和多样性
(三)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另外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主债与从债等
(四)债的发生原因☆
(五)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六)债的担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更新,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定金
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书面形式
效力: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灭,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七)债的转移
概念: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债的消灭
概念: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成立时间: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
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
程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六)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给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主要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标的物的义务,检验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以登记)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类别:☆
(五)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六)债的担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更新,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定金
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书面形式
效力: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灭,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七)债的转移
概念: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债的消灭
概念: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成立时间: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
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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