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词:
可指代人、事、物等,通常充当句中的宾语。例如:
(1)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季氏将伐颛臾》之:指代所行之事,可译作“这样做”,分别充当“欲”和“为”的宾语)
(2)野语有之曰。(《庄子秋水》之:指代“野语”的内容,可译为“这样的话”,充当“有”的宾语。)
(3)公赐之食,食舍肉。(《郑伯克段于鄢》之:指代颍考叔,充当“赐”的近宾语。
(4)孟尝君怪其疾也,衣冠而见之。(《冯谖客孟尝君》之:指代冯谖,充当“见”的宾语)
用于宾语前置的结构中,复指提到动词之前的宾语。此时原有的代词词汇意义消隐,只起提宾的语法作用。例如:
野语有之曰,“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我之谓也。(《庄子秋水》我之谓:谓我。)
《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郑伯克段于鄢》其是之谓乎:大概说的就是这吧。)
其李将军之谓乎?(《李将军列传》其李将军之谓乎:也许说的就是李将军这类人吧。)
惟陈言之务去。(《答李翊书》陈言之务去:务去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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